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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3-07 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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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解析】西安建筑施工资质转让价格和转让方式是怎样的关系?

摘要:建筑施工价格和转让方式是怎样的关系?建筑施工分为整体转让、剥离转让和部分股权收购三种方式!这三种转让方式和建筑施工价格到底是怎样的关系?

建筑施工价格和转让方式是怎样的关系?建筑施工分为整体转让、剥离转让和部分股权收购三种方式!这三种转让方式和建筑施工价格到底是怎样的关系?受让方该如何抉择?请听小编为您满满解析,让您一秒钟get其中的奥妙……


一、整体转让,转让价格

  整体转让是受让方收购整个转让方企业,转让价格包含整个转让方企业资产,转让价格自然!但是这种转让方式也存在巨大的风险,如果转让方企业用隐形的、税务纠纷,受让方又不能及时发现,那么这种转让之后,受让方会陷入纠纷,且需要偿还相关!这种转让方式的优势也很明显,受让方可以继承转让方所有的人员、设备、公司业绩、行业积累等,可以快速开展业务!

  所以如果受让方资金雄厚,想在该行业快速开展业务,并且长期经营下去,且详细调查过转让方,可以采用整体转让方式!

二、剥离转让,转让价格

  剥离转让,是转让方将建筑施工资质剥离到子公司,受让方收购子公司!一般情况下,子公司都是空壳公司,转让价格只是购买资质证书的费用,不包括转让方公司资产等问题!这种方式的优势是,没有隐形、税务的担忧!不利之处是,持有资质的子公司是空壳公司,没有相关业绩的积累,受让方需要一切从头开始,积累业绩,进行资质升级!

  所以如果受让方公司资金有限,且只是为了承接某一项工程,建议采取这种转让方式!

三、部分股权收购,转让价格视情况而定

  部分股权收购是受让方收购转让方部分股权,成为转让方股东,也拥有了资质证书的使用权!这种方式相较于整体转让,转让价格相对较低,但是也要承担转让方的各种!这种方式在市场上不常见,后续容易滋生各种矛盾。

  所以不是兄弟公司之间或者是深度合作,一般不建议采取这种方式!




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区别有哪些?


建筑工程资质是承包人将建筑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交于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那么,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区别具体有哪些呢?下面小编来为你们进行详细的解答。

建设领域存在分包现象,首要原因是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是承包人运用专业技术将建筑材料和劳务物化于建筑工程的过程,客观上需要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交于具备专业施工能力的第三人完成;其次建筑市场长期存在供大于求的状况,加之实行竞争性招标投标制度,许多资质低、信誉差的施工企业难以承揽工程,只能以分包工程谋求生存。

工程分包按照施工内容可以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建筑工程资质按照是否合法可分为合法分包和分包,不同分包方式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专业分包是总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征得总发包人同意后,将专业工程交由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专业分包合同的有效条件有:1、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或征得总发包人许可;2、分包工程属于非主体结构工程;3、分承包企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建筑工程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发包人)将其施工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交由法定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的分包行为。

从上述《合同法》法条不难看出,只要将自己承包的工作分包给其他人完成的话就需要发包人同意并且要承担连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则构成“分包”,所造成的后续问题会比较繁琐,并且要承担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合同从本质上实际就是承揽合同,所以建设工程合同是带有人身性质的,发包人对承包人有所信赖才会将工程交予承包人去施工,未经发包人的授权的话承包人就是无权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此行为在民法理论上看就是无权处分行为,如果发包人自始至终没有去追认的话,该行为是无效行为。很多企业和个人都是用“专业分包”这个理由去将工程分包,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即使是“专业分包”也是需要发包人的同意。

二:不具备相应资质“分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还谈到一个资质的问题,那么施工劳务企业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2001年3月8日建设部颁布的规章,即使是劳务分包作业也是需要资质的。并不是简简单单手头有些工人就能去帮人干活了。该资质其实也就是一个准入门槛,是国家颁发给企业的“准入证”,可以以此来衡量一个企业的实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筑市场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禁止超越资质承揽业务,与《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相一致。

三: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企业。

在我国更为常见的是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肢解,抽出利润;然后将剩余的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分包”给其他企业去施工。更为有甚者,是此以劳务分包企业再将剩余工程分包给其他人去施工,层层扒皮、抽取利润,从而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那么承包人将工程肢解,然后再将部分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分包”给其他企业的情形是无效的。





1、业绩项目属于配套工程,不能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总承包业绩,且项目规模超资质承揽,不予认定。

2、业绩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内容和格式雷同,存疑,不予认定。

3、中标通知书签字盖章不清晰、建筑面积与图纸总建筑面积不一致,存疑。

4、业绩中标时间早于施工图出图日期,存疑,不予认可。

5、开工时间早于中标时间,存疑。

6、出图时间晚于开工日期,存疑,不予认定。

7、合同签订时间早于直接发包通知书下发时间或中标时间,存疑,不予认定。

8、所有业绩中项目完工时间与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完全一致,且竣工验收时间刚好也在同*,不符合国内项目施工常理和实情,存疑,不予认定。

9、合同显示工期总日历天数与中标通知书显示工期不符,存疑,不予认定。

10、工程合同工期、计划竣工时间与实际竣工日期跨度较大,存疑,不予认定。

11、工程业绩未提供专用合同条款。

12、工程施工图上没有设计单位出图公章,且图纸和注册建筑师印章不清晰,图纸存疑,无法判定规模指标,不予认定。

13、提供图纸加盖的设计院出图章无有效期,存疑,不予认可。

14、业绩未提交各层平面布置图,面积无法考核,不予认定。

15、业绩图纸均为建筑图,同时加盖了建筑师和结构师章,存疑,不予认定。

16、工程图纸中建筑师和结构师章编号与设计院章编号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17、设计部分不予认定。

18、项业绩竣工验收资料中设计项目负责人签名笔迹与图纸中签名笔迹均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19、图纸中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与竣工报告中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20、代表业绩的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工程概况内容有误,且结构类型与建筑设计说明不符,错误雷同,存疑,不予认定。

21、所附图纸均不规范(非完整图纸),不予认定。

22、出图日期与注册执业人员印章有效期不符,存疑,不予认定。

23、业绩竣工验收证明中的验收结论栏内容为同版复制,不予认定。

24、不同业绩竣工验收表完全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25、中标通知书、合同中项目经理和验收材料中的项目经理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26、施工合同中造价大小写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27、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所载开工日期早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存疑,不予认定。

28、地下一层面积不合常理,中标通知书上开标时间写成中标时间,提供材料无法判断具体指标,存疑,不予认定。

29、业绩工程的设计图纸上的建设单位同中标通知书和验收表、合同上的建设单位不一致,不予认定。

30、企业业绩未能在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到,非有效业绩,不予认定。

31、注册人员相关信息,在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存疑,不予认定。

32、业绩的竣工验收报告和造价审定表均无有关人员签字,存疑,不予认定。

33、业绩超注册专业范围、超资质承揽,不予认定。

34、业绩中竣工验收报告里没有合同结算价款,存疑,不予认定。

35、未提供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试运行证明。

36、政府投资项目未招标备案,存疑,不予认定。

37、提供的资料不能证明项目建设期间变更增加层高手续依法合规,不予认定。

38、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时间跨度从2009年到2016年,格式雷同,且未附合同专用条款,存疑,不予认定。

39、未提供注册建造师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不予认定。

40、业绩工程的中标通知书中明确为招标工程,但在施工合同中注明为非招标工程,前后矛盾,不予认定。

41、提供的证明材料未能反映考核指标,不予认定。

42、完税证明中有部分银行电子付款凭证,存疑,不予认定。

43、业绩、项目规模存疑,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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